好心让人搭便车却“无证驾驶”,行驶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7月2日,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某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坡路段时车辆后溜导致侧翻,造成周某及其搭乘人孙某以及案外人张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往灵宝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损伤程度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住院48天。孙某出院当天转院到三门峡医院住院治疗64天,出院时诊断为创伤性脑疝。孙某出院当天又转到灵宝市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周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顺路搭载,结果却要面临巨额赔偿,不合情理。多次协商无果,2025年5月22日,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住院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1662.12元。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被告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周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中,被告周某虽然属于善意无偿搭乘原告孙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行为,但由于其无证驾驶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的规定,属于重大过失的行为,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好意同乘关系。
而原告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无证驾驶以及明知货运车辆不能载客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被告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充分认识搭乘车辆的危险性,反而主动乘坐车辆,对损害的后果存在相应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周某对原告孙某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经计算,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216123.84元。(苗钰艳 刘少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