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分别表决通过的《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的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制定的法律性问题决定,标志着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决定》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兼顾三省一市科技创新实际,寻求最大“公约数”,为提升长三角协同创新能力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决定》共十九条,对长三角战略科技力量共育、科技创新平台共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共研、科技成果和创新资源共享、企业创新主体共兴等作出明确规定。
《决定》规定,建立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协同培育和支持机制,共同推进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国家科研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
围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目标,《决定》要求,推动基础研究合作,建立长三角基础研究联合基金,支持跨区域、跨学科协同开展产业目标导向明确的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优化企业出题机制,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科研任务组织方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一体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各类开发区(园区)跨省域、跨园区交流合作和联动发展,推动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支持企业与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设长三角创新联合体。
为优化长三角科创人才发展环境,《决定》规定,加大人才支持政策的协调力度,加快建设全球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协同引进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等,支持长三角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培养科技人才,推进人才评价标准、职业资格、职称跨区域互认。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吸引海外知名大学、高水平研究机构等落户长三角。同时,共同推动双边、多边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安徽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发布的《决定》相比,安徽省《决定》紧抓机遇、因地制宜,明确将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合作,高水平建设国家实验室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有效发挥高能级科创平台作用,共同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合作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落地长三角。(吴文珍 程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