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乃人间常态,随之而来的遗产继承和债务清偿向来纷争不断。债务人离世后,究竟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放弃继承权利,是否意味着同时免除清偿债务的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认定继承人在开庭时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效力,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权人借款3万元。
李某与张某有生意往来,2022年3月,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2024年9月,张某因病去世,3万元借款未偿还,李某多次向张某的配偶及子女索要欠款无果,遂向社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位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向其清偿债务。三被告均辩称,已签署放弃遗产声明书,明确放弃对张某全部遗产的继承,因未继承遗产,故其非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三被告亲属张某生前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双方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债权,现原告要求返还,债务人张某应当依法返还。因张某去世,3万元债务未清偿,三被告虽庭前向本院提交声明放弃继承张某的所有遗产,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三被告在开庭时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该行为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效力,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20条精神: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限期内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
本案明确,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人死债消”,债务随遗产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原则上可不负清偿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依法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现实中,若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若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以被继承人遗产清偿其生前债务,将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既违背“欠债还钱”的基本准则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在法定继承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法院可认定法定继承人仍为实际遗产管理人,负有管理遗产并以其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逃避其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基本清偿职责。此判决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更通过明晰法律边界,引导公众诚信处理被继承人债务,对维护交易安全、弘扬诚信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吕纪春 焦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