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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04 15:04:15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法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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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分手见人品”,在一起时你侬我侬、甜言蜜语,分手后不欢而散、恶意中伤,这样的行为既违背道德也违反了法律,一时的过激泄愤也终将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强某(女)与卢某(男)曾是恋人关系,二人因故分手后,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导致强某与卢某两个家庭之间产生矛盾。2024年4月,卢某的母亲甲某多次在强某所在村落及周边村落活动广场及主要干道的电线杆上,张贴多张带有侮辱性质的文字材料,给强某及其父母起绰号编纂顺口溜,进行侮辱谩骂,给强某及家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导致强某出现了失眠、厌食等症状。强某及其家人多次联系甲某,要求停止张贴上述材料,并停止辱骂,但甲某不予理睬。

2025年3月,强某及其父亲乙某、母亲王某三人作为原告,将甲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阳平法庭经审理认为,甲某在强某、乙某、王某长期生活的村落及周边村落张贴包含有对三人侮辱性文字的文字材料,通过文字侮辱、诽谤的形式,给强某、乙某、王某三人取带有侮辱性的绰号,捏造事实,公然丑化、贬低强某、乙某、王某的人格。我国乡村地区的社会环境不同于城镇地区,村民之间相对更为熟络,尤其是强某正值婚恋年龄,甲某的行为必定会在一定范围内对强某、乙某、王某三人的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强某、乙某、王某三人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甲某的实施侵权的行为方式、场合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2025年5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一、甲某立即停止侵犯强某、乙某、王某名誉权的行为;二、甲某在强某、乙某、王某三人所在村及周边村落相关公告栏张贴赔礼道歉信不少于十日,如拒不履行由本院通过报纸将本判决及相关情况予以公布;三、甲某赔偿强某、乙某、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元,共计6000元。

判决后,甲某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6月2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甲某上诉,维持原判。 (吕一鸣 田佳佳)

【责任编辑 -赵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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