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地垄相连的乡邻,却因一次未协商的“借道”引发冲突,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为当事双方厘清了责任,也为乡村相邻关系处理提供了法治样本。
事情发生在2024年9月6日下午。年近六旬且身有残疾的吴某,发现自家田地里的玉米被压坏,查看后发现是邻居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从其田地穿行所致。吴某冲到王某田地理论,对其进行言语辱骂,双方随即爆发激烈争吵并伴有肢体推搡行为。冲突中,王某未能控制情绪,对吴某实施了辱骂、扇耳光等殴打行为,导致吴某受伤。吴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王某存在殴打他人事实,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吴某因伤情入住院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将王某诉至汝阳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庭上,双方矛盾激烈。吴某认为王某无故损毁其庄稼,且在争执中不顾其年迈残疾施以暴力,性质恶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则辩称事件由吴某擅自进入其田地并率先挑衅引发,其行为属自卫。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便”需有度,沟通是前提,本案纠纷根源在于相邻通行问题的处理不当。王某为图通行方便,在未事先与吴某沟通协商的情况下,驾驶拖拉机穿越吴某田地导致部分玉米损毁,此系纠纷的初始诱因。同时,吴某在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后,未能采取理性、克制的维权方式,采取了辱骂及推搡等肢体对抗的方式,对矛盾的激化亦负有一定责任。双方在后续争执中均未能保持冷静,致使矛盾从言语冲突升级为激烈的肢体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王某承担80%的主要责任,吴某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开展判后疏导,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通过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邻关系相关内容,阐明暴力行为、失信行为对子女政审、信贷等潜在影响,王某深刻认识到“省一步路”的沉重代价,主动履行8000多元的赔偿义务。
一记冲动的拳头,换来的是8000多元的赔偿和5天拘留、200元罚款行政处罚;一次未协商的通行,导致两家人对簿公堂。汝阳县法院通过此案判决明确:相邻通行权不是无限权利,以“和为贵”方是乡土社会的相处之道。该案也警示群众——解决田间纠纷,警示群众—遇事不要冲动,维权更需守法。(李傲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