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的骄阳炙烤着大地,空气闷热。如同这燥热的天气一般,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办案人赵玥在初任执行法官的第一天,就接手了一件棘手的“烫手山芋”——一起让双方当事人两难的案件。
本案系吉林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市某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长春市某机电公司向吉林某公司出售一台价值222万元的南京产数控铣削加工机床。后经鉴定,该机床精度不符合加工图纸要求,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一审判决长春市某机电公司返还吉林某公司已付货款130余万元,并自行取回机床。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赵玥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公司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公司名下除案涉机床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时,申请执行人也打通了法官的电话,表示希望通过拍卖机床实现债权,但担心机床拆除会造成额外损失。原来,该机床已安装到申请执行人的厂房内,许多构件为一次性整体安装,除生产厂家(南京公司)外,他人拆除极易造成额外损失。
为深入了解案件症结,以便“对症下药”,法官进一步查阅了该案的民事卷宗,了解到机床质量问题并非由案件双方当事人造成,根源在于机床生产者。
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机床现场进行勘验,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一个方案逐渐清晰——“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争议源于机床质量,长春某机电公司也需向南京厂家维权,何不让厂家直接拆除设备?此举不仅能彻底解决问题,避免衍生纠纷,更能最大限度减少设备拆卸产生的损失。
赵玥法官随即采取行动,一方面,法官传唤了被执行方长春某机电公司的法人,向其阐明评估拍卖风险:如若法院评估拍卖机床,价值未必能足额支付欠款。希望被执行人积极与南京厂家取得联系,共同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吉林某公司进行深入沟通,引导其作出适当让步,以尽快实现债权。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除判决返还的货款外,对迟延给付利息做出让步,被执行人只需承担南京厂家返款之外的赔偿款及部分利息。
办案现场
不久后,南京厂家进场将机床拆除完毕,申请执行人拿到了全部执行案款。至此,一场可能会陷入拉锯战的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当厂房的空位上恢复平静,司法为民的无声暖流却在涌动。作为新入额的执行法官,赵玥法官在“首秀”中展现了她的解纷智慧,她将善意执行理念贯穿执行全过程,成功化解了这起棘手的设备执行困局。“执行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兑现判决的刚性要求。”她深有感触地说,“更在于洞察矛盾症结,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最优解,在办案中融入智慧与担当,才能真正破解难题,让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群众可触、可感、可收获的司法温度。”(岩石 李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