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罪犯蔡某某减刑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九个月。这是 2020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宣城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为司法实践中激励向善行为提供了生动范例。
蔡某某此前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他始终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2024 年 12 月 11 日晚,蔡某某驾车回家途中偶遇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危急:汽油满地泄漏,车辆发动机仍在运转,两名司乘人员已晕倒在车内,随时可能发生二次燃烧等严重后果。
“当时就想着赶紧救人,不能让危险扩大。” 蔡某某回忆道。他第一时间拉开车门查看情况,发现无法直接将人救出后,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同时注意到现场围观群众较多,他主动上前提醒大家远离火源、控制现场秩序,耐心等待消防、交警等救援力量到场。正是他在危急时刻的沉着处置,有效遏制了危险升级,为救援工作争取了关键时间,成功守护了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
蔡某某的义举很快得到认可,经核查,其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广德市委政法委向他颁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随后,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就其减刑事宜组织公开听证,经严谨审查,确认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提出减刑检察意见;广德市司法局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向法院提交了对蔡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其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作出上述裁定,最终确定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九个月。此案的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正义行为的肯定与激励,也为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过自新、参与社会建设传递了鲜明导向。(万品岩 程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