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县教体局、宜良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局200余名工作人员现场旁听,“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课。
庭审现场,审判长严格按法定程序主持,庭审节奏紧凑、重点突出、规范有序,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也让旁听者直观感受到刑事审判的严谨与公正。本案将择期宣判。
旁听人员遵守法庭纪律,认真聆听,纷纷表示此次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学习到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知识,加深了对诈骗罪的认知和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主动宣传法律知识,坚决同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宜良法院将持续选择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公开审理,“面对面”开展以案释法活动,达到“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邢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