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作为千家万户首选的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长久以来因无法购买保险而令人担忧,随着“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兴起,本应成为保障出行的“安心符”,却不料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却以机动车为由拒赔,怎么办?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电动车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孙某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现孙某的近亲属诉至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甲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在其公司投保的却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本保单保险标的仅适用于非机动车辆,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从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可以看出,张某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车架号,保险公司审查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属超标电动车属性的状况下,认可了超标电动车的非机动车性质,并自愿承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张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1.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否按照交强险限额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其隐含的逻辑内涵包括,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这一法定义务系投保义务人可控之事项,即投保人通过自力行为即可顺利履行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驾驶的电动车,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和违法事宜并实施行政处罚时凭借的依据,但由于案涉电动车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不予注册登记,实践中,保险企业也未开展对电动车办理交强险业务,涉案电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均无法按照普通意义上的机动车对待, 而此种情形亦非电动车所有权人的原因造成,法律不强人所难, 故由电动车所有人先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既不符合民法归责原则,更不符合《交通事故案件解释》本意,故对于超标电动车,不应按照交强险限额计算赔偿数额。
2.保险公司为超标电动车承保非机动车保险后,不得以车辆属性与保单约定不符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作为长期从事保险业务的商事主体,具备充分的商事理性,相对于普通人来说,保险公司更具备优势地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承保车辆的属性、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经审查车辆性质与保险险种不符的,完全可以拒绝承保。本案中,保险单上明确载明了案涉车辆的车架号等信息,明显体现出保险公司对该车性质已有认定,其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属超标电动车属性的状况下,认可了超标电动车的非机动车性质,仍然按非机动车性质承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系其意思自治,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保车辆性质与保险险种不符,也是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所导致,投保人并没有过错,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吕纪春 姚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