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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21 10:18:45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未成年人骑摩托?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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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小志从某摩托车销售行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某天夜间,小志驾驶摩托车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志与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小志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庭审中,双方对交通事故本身无异议,争议主要在于赔偿数额。庭后,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承办法官周佳欣认为本案有较大的调解空间,同时考虑到小志尚未成年,担心案件对其生活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于是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

调解过程中,周佳欣向小志父母详细了解了小志近期情况,结合原告伤情,从交通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等方面向小志父母进行解释,告知其作为监护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

“这摩托是孩子买的二手车,也没有保险。你说的我们也明白了,现在出了事,我们做家长的确实有责任,我们应该承担责任,但实在能力有限,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小志父母也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调解。

随后,周佳欣又与原告李某沟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责任划分、原告的损失情况,计算出原告的合理损失,并希望原告给予小志一定谅解。最终,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和倾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小志父母向李某支付赔偿款10万元。为表达对调解的诚意,也为实质化解纠纷,小志父母经过多方筹集资金后,将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到位,原告李某也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志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成熟,自控能力差,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骑行摩托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当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不要让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不要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更不要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同时要做好孩子的出行交通安全教育,避免孩子因在路上骑行时追逐打闹、乱闯红灯、随意拐弯、车速太快刹不住车等造成交通事故。(吕纪春 李亚瑾)

【责任编辑 -胡东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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