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手机不是我的……,是我的……,分期买的,开始没钱,后边有钱不想给……”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通过与桐柏县公安局执行联动,成功查到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王某,并对前后说法不一,漏洞百出的被执行人作出处罚,2025年7月16日,该合同纠纷案顺利执毕。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7日,王某在桐柏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别克君威轿车,原计划只租赁轿车两天的王某,多次续租该车辆。预留费用扣完后,租赁公司联系王某催要租金,王某却找借口甚至拿全家赌咒以拖延支付。直到2025年1月19日,王某把车停在某宾馆门口后失联。王某被诉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某偿还原告租车费用及车辆维修款共计3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2025年6月2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均无果而归。王某父母称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面对被执行人难寻的困境,桐柏法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执行联动,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后接桐柏公安交警大队来电,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县域某街道出现,执行干警迅速前往现场。
被执行人被拘传到院后,称未收到财产报告短信。当庭在其有能力还逃避执行的证据面前,王某仍百般狡辩。经过批评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司法尊严,鉴于被执行人王某的认错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王某予以司法拘留5日、罚金1000元的决定,后被执人将3000元的案款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财产报告令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特别是金钱债权执行中,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的一份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书。对于未主动申报财产,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同时,为防止财产报告制度沦为虚设,也不因被执行人事后履行而不作处罚。
本案中的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等规定。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不能完全履行,也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吕纪春 雷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