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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09 13:06:13

生态环境赔偿案件裁判执行中的难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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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逐步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主要方式。仅2024年一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计96亿元,同比增长87.5%。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数额日益增加,且大量资金闲置、无法用于修复生态环境的现实困境,如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通过分析现有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来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模式可以公权力为主导和以民间力量为主导来作区分,包括国库统一管理模式、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司法机关管理模式、专门基金管理模式四种类型。

(一)国库统一管理模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国库统一管理模式,是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其他机关编制预算草案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统筹安排使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国库统一管理模式减少了资金分散管理的不稳定风险,提高了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但申请使用审批程序较为烦琐。

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国库统一管理模式中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均在政府内部展开,社会公众难以享有知情权并进行有效监督。

(二)行政机关管理模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行政机关管理模式,是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付至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机关的专项账户中,由该行政机关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

由于行政机关往往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行政机关管理模式能够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行政机关管理模式的运行过程并不透明,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因此,该模式极易滋生腐败或挪用、占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不良后果。

(三)司法机关管理模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司法机关管理模式,是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纳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账户,由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使用。

实践中出现了缴存至审理法院财政专户、汇入审理法院执行账户等做法。

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具体情况非常熟悉,因此该模式可以大大减少资金管理使用的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专业性不足和额外增加司法机关工作负担的弊端。

另外,这项资金放在执行局也有很大的风险,最近发生的某法院执行人员将巨额执行款项“卷走”的案件就触目惊心。

(四)专门基金管理模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门基金管理模式,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交由第三方专门基金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益基金会管理或信托基金管理。

例如,2020年12月成立的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在江西省部分法院进行了以信托方式委托该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案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试点工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推展了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委托给某信托基金会管理的模式。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专门基金管理模式,在资金管理使用上比较灵活,但由于专门基金社会化程度较高,结构组织较为复杂且仍以盈利作为重要特征,对其进行有力监管并保障资金妥善用于修复生态环境也面临实际挑战。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公益信托管理模式的制度构建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模式应当以公共信托理论为理论基石。

公共信托理论主张社会全体公民是环境资源的实质所有者,政府受公民委托,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成为自然资源的形式所有者,负有为全体公民及后代管理环境利益、保护资源的义务。

根据公共信托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我国应当构建政府监督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公益信托管理模式,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效。

其中,环保机关作为委托主体,将不同执收主体收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具有修复资质的机构、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基金会等组织可以作为受托主体;委托主体基于合同的形式与受托主体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公益信托,并由受托主体按照委托主体要求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相较于其他管理模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公益信托管理模式具有相对最为合理的制度优势。

选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公益信托管理模式,应当配套建设有力的监督机制。

一是明确相关主体的监督职责。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多方主体进行联合监督,定期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流向和支出情况,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核查。

二是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监督机制。环保机关作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主体,可以设置由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受托人进行筛选,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细化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由环保机关定期对管理和设立公益信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数额、使用情况、受托主体资质等信息向公众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语

我们应当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将比较合适的管理模式固定并升华为法律法规,在法治轨道上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有效执行,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孙佑海


撰稿专家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长期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科研、立法及司法实践工作。曾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求是》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20余部。近年来主持科研项目40余项,其中包括3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兼任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等。曾获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中国风能人·杰出贡献人物”奖、 “2023年度全国网络普法成绩突出个人”、“我心目中的十佳好导师”等荣誉。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6月下(总第204期) 授权发布栏目】

【责任编辑 -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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