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水平法治建设中法治实施疑难问题”的重大意义
2025年的这一次专题研讨会,把主题确定为“高水平法治建设中法治实施疑难问题”,其重大意义在于:一是坚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个关键,着眼于建设更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方法助推法治中国建设;二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阶段性目标,从法治实施角度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作出新贡献;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住“法治实施”这个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牛鼻子”,聚焦法治实施中在重大理论、体制机制和实践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遇到的新挑战,深入研讨进一步推进执法、司法、守法、政法等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为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作出“率先突破”的表率和贡献;四是立足于“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重大论断,把法治实施领域改革与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治实施水平、质效和能力的显著提升,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实施保障。
“高水平法治建设”的法理意涵
首先,“高水平法治建设”是一个比较意义上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判断“高水平”,取决于我国法治建设与谁比、怎样比、比什么等一系列标准和方法问题。如果与世界公认的一流法治国家相比,或者与全球指数(如全球法治指数、全球治理指数、全球清廉指数、各国营商环境指数等)排名前20的良法善治国家相比,我国法治建设总体上恐怕还算不上是“高水平”的。因此,我们讲的“高水平法治建设”,所谓“高水平”,不是放在全球法治现代化的总体格局和指标体系中进行国别或者区域比较,而主要是与我们自己以往法治建设的水平、质量、速度、效能等的比较。目前,这种比较主要是一种纵向的自我比较,既包括不同时期的比较,如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等不同时期的比较,也包括不同阶段的比较,如进入新时代、新时代前十年和党的二十大以来法治建设发展状况的比较,还包括不同重要时间节点前后的比较,如今年与去年相比、“十四五”期间与“十三五”时期相比;等等。这种比较得出的结论,通常是后者好于前者、新者优于旧者。
其次,“高水平法治建设”是一个目标愿景意义上的概念。在时态上,它既不是过去时也不是现在时,而是属于未来时,主要是人们对未来法治建设要(或者应当)达成某种目标,实现某种目的,达到某种水准的愿望、期许和要求。因此,“高水平”本质上是一个具有很强主观性、主体性和期待性的概念,是引领法治建设走向未来的目标和动力。有足够理由说明,提出“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等愿景式目标要求的,大都对未来抱有积极态度、充满美好希望、有着良好预期,这并不是悲观失望、怀疑“法治红旗”能打多久的负面消极预判。
再次,“高水平法治建设”是一个不确定意义上的概念,除非有一系列量化指标体系和强制性标准等作为衡量评价依据,否则这个概念具有较大的非规范性、非强制性、非明确性和不可操作性。换言之,如何评价或者判断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是“低水平”“一般水平”“中等水平”“高水平”“较高水平”“更高水平”“最高水平”,如果没有相关参照系和具体量化指标,如果没有客观的比较和评价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有权主体出于某种认识或者需要,采用某种方法,从某个角度、某个方面等作出设定和评价,往往呈现出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例如,我国1982年宪法曾经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修宪时实事求是地去掉了“高度”二字,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其中,在法治建设方面的五大目标任务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程,涉及众多方面和领域的持续推进与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这个目标尚未如期实现。因此,赋予“高水平法治建设”以科学量化、实证指标、具体明确的内涵,就是本次研讨会的重要使命之一。
最后,从宏观战略上看,“高水平法治建设”的时间段和参照系,如果放在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目标任务的语境下,我们今天讲的“高水平”,其一,应当是三者尚未基本建成过程中的“高水平”;其二,应当是2030年前后“初步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目标下的“高水平”;其三,应当是相对于2035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之前的“高水平”,没有“高水平”,“更高水平”就无从谈起。如果放在到2035年我国发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标准下,我们讲的“高水平”,或许只是“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的法治水平,即“中等发达国家法治水平”。对此,我们要有清晰认识和科学把握。
2025年6月15日,《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5)》发布会现场(武志俊 摄)
高水平法治建设中 法治实施的问题重点
对于高水平法治建设中的法治实施疑难问题,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问题重点:
一是从目的上看,秉持对下一步(未来5年)法治建设的良好愿望和期待,聚焦法治实施这个关键的重点环节,突显法治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法治实施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次的问题展开研讨,努力发现和解决法治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补齐高水平法治建设的短板弱项,增强高水平法治建设的客观性、确定性、可操作性,稳中求进地推动我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此,应当在高水平法治建设的客观性、确定性以及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估的标准方法上下功夫,防止“高水平法治建设”沦为空洞的政治口号和标语。
二是从方向上看,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改革的正确方向,对高水平法治建设要有科学、规范、明确和理性的认识和把握。在基于法治实施中存在一系列疑难问题的设定下,对未来法治建设发展形势作出科学分析和预判。在推进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上,既要防止消极悲观情绪的蔓延,也要避免盲目乐观情绪的滋生,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坚持稳中求进、砥砺前行。
三是从问题上看,要坚持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以科学理性精神和求真务实态度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一方面,不能抱有理想主义、激进主义,试图仅通过三至五年时间就把法治实施的一切重大疑难问题都解决了。事实上,许多法治实施的重大深层次问题,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与人们的道德文明程度相关联、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相关联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不能抱有悲观主义、消极主义,认为法治实施问题积重难返、无法解决。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通过“三大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法改革和法治领域改革,解决了法治实施中长期存在的许多老大难问题,新时代法治实施建设取得一系列历史性成就。在未来深化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我们要坚定改革决心、树立法治自信。
四是从结果上看,要以有效解决问题为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这其中的方法论原则,也是本次研讨会应当认真贯彻和遵循的。我的心得体会是,坚持以问题和结果为导向,服务党和国家法治建设重大决策,助推法治领域改革,把针对法治问题提出的改革意见建议有效转化为改革决策部署,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针对难点、抓住重点、突出焦点,着力把握“三个恰当”,即恰当的问题、恰当的时机、恰当的方法,三者缺一不可,有机统一。(李林)
撰稿专家
李林,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法学系原主任。主要社会兼职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依法治国、法治和民主政治问题。1984年以来,共出版论著60余部,发表论文和理论文章300余篇,提交内部研究报告160余篇。主要著作有《立法机关比较研究》、《法制的理念与行为》、《比较立法制度》、《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代表论文有《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越性》、《坚持和完善全国人大的会期制度》、《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几个立法问题》等;主要研究报告有《应当重视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坚持的五项原则》、《关于宪法修改的研究报告》等。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6月下(总第204期) 授权发布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