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运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日前,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5年5月12日,吉AF72919驾驶员邵*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邵*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6月5日,吉ADQ4675驾驶员王*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博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6月12日,吉AFJ0150驾驶员冯*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冯*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年6月16日,吉AF46246驾驶员由*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由*刚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5年6月24日,吉AFG3069驾驶员王*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湘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王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