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2025全球数字经济大会(GDEC)第五届中国数据要素50人论坛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副主任王建冬研究员,以“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与路径”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系统阐述了公共数据定价的逻辑框架、战略意义及未来挑战,以下为演讲的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副主任 王建冬
一、破题:牵住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牛鼻子
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畴,“数据20条”提出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
数据要素在优化各类生产要素配置效率、提升实体经济全要素生产率、撬动资产化金融创新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乘数效应,有望催生十万亿级规模市场。在此背景下,探究数据要素价值及收益分配机制成为进一步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点问题。
公共数据因兼具公共属性、普惠价值和巨大的市场应用需求等特点,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价和流通成为活跃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也是完善社会治理、提高政府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优先探索公共数据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公共数据价格锚定物的作用,牵住数据要素资源配置的“牛鼻子”。
二、探索: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率先开展数据价格研究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数据局等上级部门领导下,取得多项数据价格的研究和成果突破,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方面摸索出重要路径。一是结合前期的广泛调研和专题研究,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研究编制,推动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纳入政府指导定价目录,促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在监管范围内合规进行。二是联合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福建省公共数据有偿使用定价策略研究,探索出“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多方共赢机制,相关推进方案有效指导首批政府指导定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品交付,获得央视新闻联播专题报道。三是联合交叉信息(清华)核心技术研究院启动全国数据资产图谱网络,在全国十个数据交易所(及交易中心)开展数据要素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分析数据要素价格变动原因、趋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助力数据交易价格健康运行。四是积极开展数据价格评估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启动数据资产评估计价服务中心和数据要素评估计价中心,并联合工信部人才交流中心围绕数据要素基础知识、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合规评估、安全评估、质量评估等内容开展人才能力评价合作。
三、方案:构建适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价格机制
首先要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值生成路径和参与分配的主体,理清公共数据资源利益调节的关键环节及对象。公共数据资源的价值生成依托于清晰的流转路径,主要是3个环节:一是由政府授权机构(即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对原始数据进行初步加工,形成标准化初级数据产品;二是由企业(即二级开发方)基于一级产品开发面向具体场景应用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三是用数需求方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基于市场化的价格机制购买数据产品并进行使用。
在公共数据流转及价值创造过程中,供数方、实施方、运营方、加工方、平台方、用数方、服务方、监管方等利益主体通过对数据要素、技术、数据产品加工、应用形成价值创造网络,在财政部门、数源单位、数据运营机构、数据加工方之间设置合理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调节不同机构和部门间的利益分配,有利于激励各类主体参与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的活动高效运行。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定价层面,采取政府指导定价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成本加成法核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一级开发的准许收入。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可在准许收入范围内参考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收费价格对运营的各类公共数据产品进行自主定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依据《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建立相应的公共数据使用场景清单,并根据申请材料确认纳入有偿或无偿使用场景。对有偿使用场景收取公共数据使用费,应无偿使用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
四、建议:发挥公共数据价格机制作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长效运行
一是持续探索形成公共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的政策闭环。坚持普惠、合理、公平的原则,建立公共数据有偿使用费标准,将公共数据有偿使用费纳入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所得。将公共数据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纳入政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公共数据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用于反哺财政收入。探索建立各级政府机构“四定”制度改革,在原来三定(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增加“定数”,形成政府部门数据采集、持有、治理、授权和收益反哺闭环机制。
二是将公共数据作为全社会数据定价之“锚”。持续探索公共数据要素价格机制,为后续的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市场化定价提供基准参考。结合成本调查、价格监测监管、价格监审和价格调节等多种措施,探索构建“数据产品收费定价、数据资源有偿使用”的初次分配以及“数据运营收益纳税、授权运营绩效激励、信息化补偿性服务”二次分配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公共数据价格监审和调节、完善公共数据价格治理机制,打造公共数据资源“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的良好生态。
三是构建公共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长期战略。当前数据市场活跃度相对较低,基于成本法的定价机制便于快速确定公共数据公允价格,同时有助于推动大量优质低价的公共数据资源进入市场。从长远来看,定价机制将随市场成熟度动态调整,在数据要素市场充分活跃和不妨碍社会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前提下,可以适时启动探索基于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公共数据定价机制,有效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长远繁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