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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04 13:36:57

王春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属性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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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全球数字经济大会(GDEC)经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数据局、新华通讯社、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主办。7月2日,2025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第五届中国数据要素50人论坛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会议中心成功举行。中国数据要素50人论坛主席、中国科协决策咨询首席专家、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王春晖围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法律属性”发表主题演讲,以下为王春晖教授演讲的主要内容: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的本质是公权力的转移,强调职权法定和公共利益,法律性质属于行政授权。授权主体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和决定运营条件和运营机构,必须经过“三重一大”的决策和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相对于民事授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是一种私权利的委托,应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原则。

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先导工程。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简称:“两办”《意见》)为基础,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为三大支柱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其中《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是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不仅包括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还包括授权运营工作的决策流程、实施路径和运营管理等,涉及了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以及公共数据资源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制度。

“公共数据”与“公共数据资源”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资源”是指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各种要素和条件,这些要素和条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公共数据资源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经济资源,主要以数据集合的形式存在。公共数据资源与其他经济资源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共数据资源使用价值具有可复用性,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强调要“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并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由此,数据产权制度最大的特征是“去所有权”思维。

2025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经营者对数据的“合法持有”权。

“两办”《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数据局公布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义,即“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从上述中央和国家对公共数据资源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公共数据资源,主要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数据的“收集”与“产生”的法律属性完全不同,数据的“收集”属于法定的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处理者是在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组织 。显然,公共数据资源持有者持有的数据资源不是通过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收集的数据,而是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然而,今年6月3日公布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在“政务数据”的定义中则出现了“收集”,即“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事实上,上述定义中的“收集”主要指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对政务数据的收集。《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

当前,要警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垄断行为。目前我国省市两级已有112个地方组建了数据集团 ,大多地方数据集团作为公共数据资源的运营机构,有些地方还建设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独家负责该地区的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显然,这些由政府“独家指定”或“唯一授权”单一运营机构开发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的行为,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依法予以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拟出台的有关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授权运营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及时清理和废除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中,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授权运营政策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仅有助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特别是可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济组织的内生动力。目前,应当对各地出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政策措施,依法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对于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情形,有权机关应依法责令改正,予以废止或不得出台,如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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