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新闻
2025 07/04 10:34:4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8月22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那么,什么是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呢?对于“知假买假”后又要求“假一赔十”,法院该怎么判?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明确惩罚性赔偿“退一赔十”的原则要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依据。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原告丁某在被告A商店购买某品牌酒两箱(每箱6瓶,每瓶90元),共计花费1080元。购买后,原告通过扫描酒箱、酒盒上的防伪二维码核验真假,无法得到核验结果。其后,丁某以购买的白酒为假酒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后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80元并支付赔偿金108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5月9日当天,原告丁某在B商贸店同样购买该品牌酒两箱零三瓶,花费1050元;5月10日,丁某又在外地C商店购买该品牌酒两箱,花费1080元。丁某购买后,均以产品存在假冒伪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举证证实其购买的案涉某品牌酒无法通过扫描酒箱、酒盒上的防伪二维码核验为真,并提交该品牌酒生产公司的打假通告,证明该批次酒存在仿冒伪劣产品。被告作为商品经营者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案涉品牌酒涉嫌假冒伪劣的情况下,未能提供所售该品牌酒的相应合法进货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消费10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十倍赔偿问题,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两箱某品牌酒的同日,又在B商店购买该品牌酒两箱零三瓶,次日前往外地C商店处购买该品牌酒两箱,原告的购买频次、数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货款1080元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等因素,法院酌定以两瓶酒的价款(180元)为基数计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为1800元。对于案涉两箱品牌酒,法院已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要求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限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对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应从购买数量、购买频次,结合产品用途、保质期、易耗程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进行认定。本案中,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角度看,白酒并非生活必需品,日常消耗量不会太大,普通消费者不会在短期内多次大量购买。本案中原告的购买行为明显不是出于合理生活消费的需要,故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若肆意把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作为自身牟利的手段,企图获得不当利益,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商家正常经营,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诚信社会的建设。

在此提醒,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广大群众应理性维权,做到知假、辨假但不买假,如遇到制假售假行为,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同时需要兼顾诚信原则,切勿滥用权利。商家也应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吕纪春 李亚瑾)

【责任编辑 -胡东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