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在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巧用“诉中保全+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快速化解纠纷,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最大的诉讼效果。
原告洛阳某机械设备租赁部向嵩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支付6千余元租赁费及相应利息。立案后,因一直无法直接向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送达组工作人员将卷宗移交至案件承办法官助理手中。
“你这个案件标的额较小,且现在送达遇到困难,建议你方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有利于判决得以执行,也可以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督促对方主动联系你履行债务,直接获取被告的联系方式……”
法官助理对案件分析研判后,向原告提出相应建议。原告在法官助理的指导下完成了申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作出裁定,依法对被告公司法人韦某及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七天后,法官助理接到了韦某的来电。电话中韦某表示其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赁费,且账户冻结后已给公司运营带来困难,询问是否可以对其账户解除冻结。法官助理随即要求查看两人微信转账记录,并联系原告核实该转账情况。经与原告沟通,最终原告同意在被告支付全部租赁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的条件下,可以撤诉不再追究。
法官助理又电话联系韦某,一方面向其释明不履行债务,冻结公司账户影响实际运营,另一方面说明其长时间拖欠租赁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希望韦某可以换位思考,积极向原告履行,最终韦某向原告支付了全部租赁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500元。原告次日递交了撤诉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书。该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在未开庭审理前,得以圆满化解。
财产保全不仅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限制债务人处分财产,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保障债权人胜诉后债权得以顺利实现;还可促使债务人主动协商,高效解决纠纷。同时,它还能提前明确可执行财产,降低后续执行难度,提升执行效率,让司法程序更加顺畅高效。(张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