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党建与审判工作的“双融双促”,打造“巡回法庭+党建共建”特色机制,近日,在“七一”前夕,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中原法庭在中原镇山仙村委会公开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山仙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敲响了中原法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施行后“第一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镇政府、司法所、村两委干部等受邀旁听庭审。
案外人严某是海南省某集团琼海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于201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严某于2023年10月23日因退休迁户至被告山仙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处。原告杨某于2024年7月29日与严某结婚登记,于同年8月5日因夫妻投靠迁户至被告处。琼海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4月25日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5年2月,被告收到征地补偿款后,通过村民会议决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被告以原告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未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原告,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巡回法庭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的户籍在被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没有与被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原告的配偶严某从1992年6月至2012年4月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于201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不依赖被告村民小组的土地作为其生产生活的来源和保障,所以严某不具有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原告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故原告不具有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也不满足被告方《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分配条件,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琼海法院联合市人大、市政协、中原镇政府、中原镇司法所共同开展“学法护权益 共建新农村”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背景、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进行解读,重点讲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收益分配机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发放相关宣传手册等资料300余份。(陈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