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夯实全民防毒拒毒思想根基,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近日,湖北省荆州区法院以 “6·26国际禁毒日”为契机,结合法院审理涉毒案件,开展系列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教育引导,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拒毒、防毒、禁毒意识,不断筑牢全面禁毒防火墙,为人民群众健康生活、平安生活、幸福生活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程某在荆州市荆州区某道路附近,找贩毒人员“小飞机”(身份不详)购买了10颗依托咪酯烟弹,付款1900元。同日,程某在荆州区某小区分别向吸毒人员付某、张某各贩卖了依托咪酯烟弹1颗,获款600元。
裁判结果——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向吸毒人员贩卖依托咪酯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将受管制的依托咪酯非法添加至电子烟等商品中,通过隐蔽手段诱使他人吸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健康。依托咪酯作为国家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其滥用不仅会导致成瘾、精神障碍,甚至可能引发猝死等严重后果,绝非“时尚”“解压”之物,而是吞噬生命的“毒瘤”。
大家要坚决抵制诱惑,毒品伪装花样层出不穷,务必提高警惕,不接受来源不明的“新奇物品”,莫因好奇伸出手,最终把自己推入深渊;切勿以身试法,毒品犯罪绝非“生财捷径”,制贩、运输、持有毒品均属于严重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莫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红线,最终把自己送入牢笼。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刘某分别在湖北武汉某停车场的黑色轿车内容留阮某吸食大麻叶,在松滋家中容留邓某吸食大麻叶,在松滋市某鞭炮厂外的黑色轿车内容留黄某吸食大麻叶。
裁判结果——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场所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所,也包括临时控制、支配的酒店房间、KTV、饭店包厢等,甚至是车、船等交通工具。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因容留未成年人在家中吸食毒品,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自己吸毒是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毒则涉嫌犯罪,切不可因“朋友义气”,为他人吸毒提供便利。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共建无毒社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丁某在其租住的荆州市沙市区某小区外向韩某贩卖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小包晶体,获利500元。后在其租住处被查获26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共计净重 16.82克。
裁判结果——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根据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毒品对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的伤害,严重破坏家庭、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被法律明令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丁某无视法律的规定,触犯法律红线,最终被绳之以法。我们应当时时警醒、引以为戒,充分认识到毒品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及其对家庭、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共同参与禁毒工作,防止毒品问题继续蔓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是一句口号,要做到不触碰法律红线,不跨越毒品警戒线。(林翠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