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合伙做生意,只约定利润分配,未约定亏损分担,当合伙项目出现亏损时,双方该按什么比例承担。
基本案情
钱某与高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3月,双方合意后觉得做石英矿加工买卖是个不错的生意,便一起到外地某加工厂实地考察,并达成口头协议:“钱某负责出资,高某负责寻找原料及加工售卖,盈利双方三七分,钱某占七,高某占三。”协议达成后,两人买进石英矿石,钱某先后支付货款、运费、矿石加工费、日常开销费用等共计21万余元。2024年6月,这批矿石售卖后共价值9万余元,因亏损严重,钱某和高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引发诉讼。
审理情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受理案件后,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经审理认定,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两人买进石英矿石,目的是加工后售卖获利,但投资有风险,双方既然约定了盈利共享,就应承担亏损风险。首先,计算本案中此次合伙矿石加工生意的亏损为:矿石货款102,600+运费30,000元+矿石加工费73,240元+其他日常开销费用10,000元-售卖矿石收入93,902元=121,938元。其次,关于亏损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钱某、高某双方在合作之初既未签订书面协议,在口头协议中只约定盈利分成比例为三七分,但未明确出现亏损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亏损后双方也一直未能协商成行,综合考虑双方投资比例、约定利润分成比例及合伙情况等,本院酌定参照双方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由被告高某承担全部亏损的30%,即121,938元*30%=36,581.4元。同时,原告钱某支付给被告高某32,000元运费中实际花费30,000元,结余2,000元亦应退还。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钱某各项损失共计38,581.4元。后该案件经过二审程序,以调解方式结案。
合伙做生意最重要的是合意,彼此信任,先前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后期应当由各合伙人协商做决定,既尊重了所有人的意见,也避免伤了和气导致无法继续做下去,一手建立的倾注了心血的合伙生意归于倒闭。(王琦 赵一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