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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24 08:40:55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法院:遛狗不拴绳闯大祸,连环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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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被忽略的牵引绳,一次看似寻常的“散放”遛狗,却被未拴绳的宠物犬突然窜入道路,引发一场离奇的“案中案”,这场因“放任自由”而起的连环事故,其法律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遛狗不拴绳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折射出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的边界,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动物饲养人责任、过错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等法律规定的现实拷问。

一个傍晚,李某驾车行驶时,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突然窜入道路,李某避让不及,车辆与狗发生碰撞。情急之下狗主人孙某未做任何防护,直接上前查看爱犬伤势,濒死的狗因剧痛或受惊,咬伤了孙某的手臂。爱犬最终未能救回,孙某本人也因伤就医,支付了数千元医疗费。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孙某遂将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孙某认为,虽然自己遛狗没拴绳存在一定过错,但主要原因是李某驾驶疏忽,才导致爱犬被撞、后续自己被咬伤和狗的死亡,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车主李某则辩称,自己正常行驶,是狗突然窜出马路,避让不及,且孙某遛狗不拴绳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则表示,孙某作为饲养管理人,未依法为犬只佩戴牵引绳,且其后续伤害与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孙某所属的狗发生碰撞,造成狗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案中狗作为原告孙某个人财产,被撞伤后死亡属于财产损失。本案中,孙某带狗出行应当给狗拴绳并妥善看管,李某应当在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本案事故成因不明,难以确认双方责任大小,应当平均承担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孙某所有的狗购买价为1850元,因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狗的价值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原告孙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原告孙某是在查看受伤后的狗过程中被狗咬伤,机动车并未与孙某发生碰撞接触或者对其直接造成影响致其损害,从致使原因力考虑,对孙某以其被自己饲养的狗咬伤造成的损失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予采纳。但该侵权人应对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原因力大小,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孙某在带领饲养动物到公共场所、道路时,并未对其饲养的动物予以拴绳或者妥善看管,在小狗受伤后应当预见受伤的狗可能存在伤后应激攻击性,徒手查看狗的伤情时被狗咬伤,自身过错明显,被告李某应当在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亦有过错。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撞伤狗与原告被狗咬伤之间具有原因力,对原告孙某因被其饲养的狗咬伤的损失,本院认定被告李某承担30%,原告自行承担70%。

此案明晰了责任边界、因果关系与安全义务,对引导公众在类似场景中采取理性、安全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同时,也向公众敲响安全警钟——处理潜在危险时必须将自身安全置于首位,采取合理防护措施,鲁莽行事者需自行承担后果。具体而言,养犬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养犬管理规定,外出遛犬时务必使用牵引绳,避免犬只给他人和自身带来安全隐患。同时,驾驶员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也要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谨慎驾驶,遇到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安全。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冷静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吕纪春 焦典范)

【责任编辑 -胡东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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