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一三〇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李某仁与克拉玛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华的劳务合同纠纷后,迅速启动调解程序,当天上午10时,在第七师胡杨河市一三〇团司法所调解室内调解工作正式展开。
调解伊始,李某仁情绪激动,言辞恳切地向调解员陈述自己的遭遇。他详细讲述了自2021年11月起,在李某华的雇佣下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的经历。然而,自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12日,本应每月2800元的工资却分文未发,累计拖欠工资高达68316元。不仅如此,对方还要将其工资降为2600元,这让他的生活陷入了极大的困境,家庭经济压力剧增,子女的教育费用、家庭的日常开销都难以维持,他希望能尽快拿到应得的工资,并维持原工资标准。
李某华则显得有些无奈,他向调解员解释,因公司近期经营状况不佳,业务量大幅减少,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时发放工资。对于提出降薪,他表示也是迫于经营压力,希望通过降低成本来维持公司的运营,并非有意拖欠和为难李某仁,同时承诺一旦公司资金状况有所改善,定会优先补发工资。
两位调解员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后,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进行调解。调解员王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劳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李某仁为李某华提供了劳务,李某华就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拖欠工资属于违约行为。若李某仁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李某华不仅要支付拖欠的工资,还可能面临额外的赔偿责任,这对公司的声誉和后续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调解员从情理方面劝解李某华,强调李某仁作为一名劳动者,靠这份工作维持生计,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生活,希望李某华能够换位思考,理解李某仁的难处。同时也建议李某仁,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困难,在支付方式和时间上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宽限。
在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和协调下,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高紫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