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邀请辖区内石桥村村委会主任、县人大代表参与调解,该案成功调解并即时履行。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23年2月20日,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闪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曾于2023年4月25日将被告闪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调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的款项外,被告闪某赔偿原告王某2000余元,该案赔偿款已履行。此次原告王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被告闪某赔偿二次手术产生的相关费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随即通知当事人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按法律规定赔偿费用,但被告闪某表示不予支付且拒绝调解。
承办法官经了解,得知上次诉讼时原告王某未表明还需做二次手术,被告闪某赔偿费用后认为此事已经了结,历经两年原告王某再次起诉,是被告闪某情绪抵触的根源所在。考虑到此案事实争议不大,矛盾主要在被告的对抗情绪上,承办法官邀请县人大代表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就本案的责任划分、赔偿数额向双方进行了详细阐述,县人大代表凭借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和了解民情民意的优势,耐心细致地疏导被告闪某的对立情绪,劝导双方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1800元,被告闪某赔偿原告王某5649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即支付了赔偿款。 (范景京 张小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