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企纠纷案件时,创新思路,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将原本冻结的企业银行账户予以解封,改为由被告提供足额保证金作为担保,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益,又为陷入困境的被告企业注入了“活水”,有效平衡了“保权益”与“促发展”的关系。
该案中,原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河南省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该企业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冻结被告企业银行账户的保全裁定。
然而,保全措施实施后,承办法官程长春在后续审理和实地走访中发现,该企业账户被冻结后,其日常经营运转、员工工资发放、原材料采购等均受到严重影响,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该企业并非恶意拖欠,而是案件双方争议较大。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周期长,企业本身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发展潜力,仍有“造血”恢复的可能。若账户持续冻结,不仅可能导致企业日常经营瘫痪、收入通道堵塞、资金周转停滞,也会降低其履行未来生效判决的能力,最终可能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方利益。
了解到这一特殊情况后,承办法官程长春没有简单机械地执行保全裁定,而是本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积极寻求既能保障原告权益实现,又能最大限度挽救企业的“双赢”方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释法明理,分析利弊。
经过充分沟通和严格审查,承办法官程长春认为,被告企业虽然暂时困难,但其主动提出了愿意提供等值现金作为担保的替代方案。在确认该笔保证金来源合法、足额且可控后,承办法官程长春审慎作出决定:裁定解除对被告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时要求被告企业向法院指定账户存入相当于原冻结金额的保证金。这一举措,相当于为原告的胜诉权益上了一道“安全锁”,同时也为被告企业松开了束缚其正常经营的“紧箍咒”。
“账户解冻当天,我们就支付了拖欠供应商的关键货款,稳住了供应链,工资也能按时发了。法院这个决定,真是救了我们企业一命!”被告企业负责人感慨道。而原告方也表示理解法院的用心,认为此举既保障了其权益,也避免了被告企业的经营再次受损,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程长春表示: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绝非唯一手段。在涉企案件中,我们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刚性,更要注重司法的温度和智慧。对于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在确保债权实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采取“活封”(如保证金、保函、实物置换等)替代“死扣”(直接冻结基本账户),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这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维系其“造血”功能,为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创造有利条件,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吕纪春 程远景 李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