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间的“打赏”,早已成为粉丝表达喜爱和支持主播的常见方式。但这份“心意”送出后,还能要回来吗?日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7月,小乐(化名)偶然进入了娱乐主播小美(化名)的直播间,两人互动渐渐频繁,并添加了微信好友。交流中,小美邀请小乐参与自己直播间的“PK环节”。为了表达心意,小乐多次在小美直播间充值,累计送出价值3万余元的虚拟礼物。然而两个月后,当小乐提出线下见面时,却被小美断然拒绝,甚至拉黑所有联系方式。感觉“人财两空”的小乐怒火中烧,一纸诉状将小美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乐情绪激动地陈述:“是小美在微信里持续的暧昧互动,让我误以为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我认为这些打赏是以恋爱为目的的赠与,现在她不愿意跟我谈恋爱,当然应该返还。”小美则表示,她只是某平台的签约娱乐主播,与小乐素不相识。小乐赠送礼物是自愿的行为,也是对她直播内容的认可。最关键的是,小乐打赏的钱没直接支付给她,是平台收到打赏后按比例发放,她只拿到了10080元奖励金。
法院审理后,清晰地划定了责任界限:打赏是消费,不是借钱或赠与,小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给主播,这本质上是一种网络上的消费行为。小乐多次主动打赏,体现了充分的自主性。其次,主播收入来自平台,非观众直接支付,小美并未直接收取小乐的钱,其获得的收益是平台根据合同按比例支付的奖励金。虽然小美与小乐在直播和微信上有互动,但没有证据表明小美有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如欺诈、胁迫)的行为,平台也尽到了基本的监管职责。双方无直接合同或借贷关系,小美与小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小乐打赏的行为也不构成明确的借钱意向。为此,法院驳回了小乐要求返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直播间的“打赏”按钮,点下去容易,收回来难。切勿将虚拟世界的情感寄托与真实金钱消费混为一谈。要坚决抵制不良主播利用话术、诱导等手段不当“圈钱”的行为。同时,也应尊重合规主播通过直播展现才华、分享知识,合法合规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唯有用户理性消费,主播恪守底线,杜绝诱导,才能共同维护一个干净、和谐、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黄娜娜 魏小雨 吴文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