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涉企纠纷案件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工作方法,通过积极沟通为资金周转困难的被执行企业争取到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最终,被执行企业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2021年9月3日,某环保科技(昌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与某建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路面铺装材料供货合同,为某市滨海新区交通枢纽路网项目工程供货。签订合同后,环保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经结算,双方最终确认结算金额为182.31万余元。因建筑公司未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环保公司经发函催款,建筑公司仍拖欠货款。路网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仍迟迟未付款,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环保公司特申请仲裁。
根据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建筑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环保公司支付货款182.31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4.26万余元、仲裁费3.85万余元。因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环保公司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环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迅速对建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仍不足以清偿该案的全部债务。倘若此时采取更严厉的执行措施,可能会推进执行进程,但也有可能造成建筑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等问题,不仅环保公司的剩余债权更难实现,也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面对这一困境,执行员深入研判案情,主动与建筑公司联系,深入了解该企业经营负债、履行意愿、履行计划及存在的困难等实际情况。在了解到建筑公司有自动履行意愿,但面临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后,执行员积极与环保公司沟通,同步告知建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困境,分析给予合理宽限期对于最终实现债权的积极意义和可行性,争取环保公司的理解与配合。
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执行员采取“背对背”的协调方式,居中调和双方诉求和顾虑。一方面向环保公司释明给予合理宽限期限,让企业有机会自筹资金履行,是当前最有可能保障其债权全额实现且成本最低的方案;另一方面,向建筑公司严肃强调必须恪守诚信,利用宽限期积极筹措资金,否则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风险评估,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履行方案,环保公司同意给予建筑公司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并放弃宽限期内的利息。获得宝贵缓冲期后,建筑公司积极筹措资金,最终在宽限期届满前,足额履行了全部债务,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涉企执行案件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该案通过积极协调争取宽限期,给诚信但暂时困难的企业一个缓冲的机会,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海南二中院将持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探索创新涉企案件执行的方式方法,为海南自贸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朗小团 王浪声 罗凤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