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新闻
2025 06/06 09:22:02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法院:当不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存,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字体:

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不仅让赵某身体遭受重创,更让其在后续理赔中陷入与保险公司的漫长拉锯战。当医学鉴定结论与保险合同单方定级产生冲突,当格式合同中的模糊条款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近期,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8日15时,赵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社旗县某交叉口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126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9.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赵某颅脑损伤,伤残程度符合六级伤残。

赵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了免赔条款及残疾保险金赔付标准。事故发生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划分伤残等级,赵某符合四级伤残,遂以四级伤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六级伤残进行理赔,双方因赔付事宜协商未果,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依合同约定应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双方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应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故原告主张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四级伤残标准赔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当冰冷的条款遭遇复杂的人体损伤,当精算逻辑碰撞个体生存尊严,司法裁判的使命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需在专业判断中注入法治的人文关怀。此案犹如一面棱镜,映照出保险金给付应体现契约实质正义,保险公司应积极依约依规理赔,提高专业服务质量,切实履行诚信原则,让保险金真正发挥风险补偿功能,让每一份意外险保单都成为守护公民生命尊严的郑重承诺。 (吕纪春  焦典范)

【责任编辑 -胡东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