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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06 09:01:19

河南洛阳:以案为鉴敲警钟 共筑生态环境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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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由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刘某某等2人污染环境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洛阳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河南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干警和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 余名执法骨干“零距离”观摩庭审。庭审后,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洛阳市生态环境局针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关于证据收集、固定等问题进行座谈。

2024年7月24日凌晨,杨某某指使刘某某从孟津某公司装载一车废液,运送至洛阳市孟津区某荒地内进行倾倒,在运输第二车废液途中被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区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查获车辆和倾倒点废液现场采样,根据检测报告和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认定意见,车辆罐内和倾倒点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杨某某等 2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案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获法院全部支持,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5万元。

该案的办理是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审判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街接机制的积极实践。庭审后,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与生态环境局召开座谈会,就行政机关在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以及行政执法、司法程序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会议还针对取证过程中涉及污染物样品采集、鉴定种类、同源性检测等问题提出积极有效建议,为后续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打下良好基础。(李乐乐 胡婷婷)


【责任编辑 -赵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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