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被告当庭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再无争议。
2021年3月23日,李某购买了武某的某商铺。商铺完成过户后,李某缴纳商铺物业费时发现,武某未缴清商铺过户前(2021年3月23日之前)的物业费,李某找武某协商,武某置之不理且态度恶劣。无奈,李某缴清该商铺所欠付全部物业费30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2025年5月21日,李某将武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自己垫付的物业费。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优先采取调解方式,邀请当事人双方来到法院,并耐心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被告武某当庭履行3000元,本案顺利解决。
水电暖供应是基本的民生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在无约定时,新业主无需代付。新业主代付的,可以向前业主追偿。(郭双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