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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01 22:34:21

河北邢台法院公开发布一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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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大力推动涉未成年人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在202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公开发布一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警示、教育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案例一:冯某甲与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以《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为抓手 破解“探望难”顽疾

基本案情:冯某甲与林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冯某乙。2022年8月,冯某甲与林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冯某乙随冯某甲一起生活,抚育费自行负担”。离婚后,双方曾和好共同生活。2023年2月,双方分居后,林某带冯某乙回老家生活。后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冯某乙由其直接抚养,经询问,冯某乙表示愿意随母亲林某共同生活,法院判决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之后,冯某甲与林某多次因探望冯某乙产生纠纷。2023年5月,冯某甲在冯某乙放学时,强行将女儿抱走并拒绝林某探望。现冯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法律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冯某甲擅自强行将冯某乙接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冯某甲的主张,不予支持。为妥善解决双方的探望矛盾,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冯某甲和林某签署《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督促双方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探望,最大限度避免后续因探望子女产生纠纷。判后,人民法院经回访了解到,冯某甲和林某均依承诺书内容行使、配合行使探望权。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了一方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行为争夺抚养权,应承担不利后果,以引导父母依法行使相关权利。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邢台法院创新实施探望权履行承诺制度,并将其列入2025年邢台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十件实事。对涉及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案件,积极引导父母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督促双方依法探望,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后续因探望纠纷引发的执行以及次生案件,为破解“探望难”提供新的解决路径。此外,若一方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承诺书约定内容,另一方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时,该承诺书履行情况亦可作为案件裁判的重要参考

案例二:杨某甲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延伸涉未案件司法服务 精准组立“保护预防卷”

基本案情:王某与杨某甲(女)原系夫妻,二人于2016年生育女儿杨某乙,患有先天性听力障碍。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离婚后女儿归杨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2022年至2024年期间,杨某乙因听力状况持续恶化,植入了人工耳蜗并配备助听器,共计花费二万四千元。后杨某甲失业,难以独自负担抚养费用。故杨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4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由杨某甲自理为由,判决驳回杨某乙的诉讼请求,杨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对杨某乙植入人工耳蜗并需要持续治疗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改判王某每年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的50%支付杨某乙抚养费。本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因杨某乙听力状况恶化且治疗费用高昂,杨某甲长期处于焦虑状态,杨某乙的性格也变得孤僻。对此,邢台中院依托“法护泉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积极开展延伸服务,选派家庭教育指导员、心理咨询师为杨某甲和杨某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咨询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离婚协议中“免除另一方抚养费”的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了未成年子女在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时,未成年子女请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邢台法院与妇联联合建立集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为一体市县两级全覆盖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主动开展延伸服务工作,为案涉未成年人组立保护预防卷,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色工作、延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促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质增效,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三:赵某诉李某甲遗赠抚养协议案——依法保障老年同居伴侣的受遗赠权

基本案情:李某甲母亲去世后,父亲李某乙与赵某同居生活。李某乙作为户主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于2005年4月30日签订家庭财产归属证明,具体内容如下:因户主李某乙续弦,家庭增加新成员,为维护家庭和睦恐后生变,现将财产的归属予以证明,一、原有家庭财产均与赵某无关;二、户主李某乙去世后,赵某的生活费来源,即两间门市的房租费中的一间归赵某使用,直至去世;三、户主李某乙的南院,归李某乙一人所有,李某乙去世后由李某甲继承,赵某无所有权和继承权,但供其在世时使用。李某乙、赵某、李某甲及见证人均在该证明上签名捺印确认。上述两间门市2022年租金共计14,000元,李某乙收取3,000元,余11,000元由李某甲于2022年9月20日收取。2022年9月25日李某乙去世。2023年至今租金双方均未收取。后赵某因居住权和收取门市租金事宜与李某甲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自2023年起,赵某直接收取两间门市中的一间门市的每年房租7,000元(以后房租如有变动随行就市),李某甲不得干涉。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与李某乙按照社会风俗组建家庭,共同生活近20年,期间给予了李某乙精神和生活上的日常照料,对李某乙的晚年幸福生活付出较多,李某乙生前为赵某设定收取一间门市租金的权利,避免其去世后赵某无生活来源,也是李某乙对晚年伴侣的保障。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当前,老年人晚年丧偶续弦现象越来越常见。老年人同居多年,双方互相照料、相互扶养,一方生前为保障另一方晚年生活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且协议处分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只要该内容属于本人真实意愿,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认定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依法充分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

案例四:王某某、刘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主动融入社会治理 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

基本案情:2024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商议由王某某组织未成年女性到王某某经营的娱乐会所进行有偿陪侍。同年3月至8月期间,王某某组织并开车接送李某等五名未成年女性往返于多个娱乐会所,在娱乐会所内刘某某安排上述五名未成年女性进行有偿陪侍,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六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后,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暴露出来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问题,及时总结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为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促进行业规范经营,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案件审理中暴露出来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短板弱项,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分别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格局,以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深度融合实现标本兼治,发挥出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促推行业规范中的积极作用,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在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中的责任担当。

案例五:都某强奸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都某与被害人王某(女,16岁)等五人在酒吧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都某驾驶电动车将王某带至某酒店二楼隔间,在王某醉酒状态下,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到公安局报案,都某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仅以妇女有无反抗为标准。本案虽无证据证明王某进行明显反抗,但鉴于王某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自我保护意识、性防卫能力明显减弱,案发后王某及时报案,足以认定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违背被害人王某的意志。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都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综合判断。本案中,都某利用王某系未成年人,性防卫意识薄弱,醉酒不知反抗,依法应认定违背王某意志,构成强奸罪。另外,也警示其他未成年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饮酒,不任意交友,在遭遇侵害时,第一时间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 -宋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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