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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30 14:14:12

浙江龙泉:光天化日下电鱼,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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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志,有人正在溪里电鱼。”5月26日中午12时,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小梅派出所从群众处获悉,在查田镇小砻坑村的河溪里,有人非法捕鱼,破坏河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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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事发地。只见,两名涉嫌非法电鱼的嫌疑人正在河中认真地电鱼。其中一人身背电瓶,正拿着电击棒在电鱼,另一人则手提蓝色塑料桶不停地捡拾渔获物,民警及时上前制止并将2名嫌疑人控制。经调查,嫌疑人钟某、毛某两人系隔壁邻居,当日两人为了口腹之欲,临时起意去河溪里电鱼,不曾想被逮个正着。警方依法扣押电瓶等非法捕鱼工具及渔获物141尾。目前,两人均已被龙泉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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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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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行为会直接导致大量鱼类死亡或导致鱼类失去基本生存能力,进而影响水域的生态基础,还会对食物链造成严重破坏。同时,电鱼还极易发生触电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壮)

【责任编辑 -龚山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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