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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30 09:18:18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探望权既能“探“也能“留” 为少年儿童找回缺失的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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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尤其当父母离异后,对于年幼的孩子来说,仅仅短暂几小时的探望,很难建立起稳定、亲密的情感纽带。现实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矛盾:父母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希望将孩子接走过夜,以便获得更多亲子相处时间;而另一方却担心孩子得不到妥善照顾,始终不愿答应。那么,探望权究竟该如何合理行使呢?来看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小刘。2022年,因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婚生子小刘由父亲刘某抚养,韩某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望权。然而,刘某再婚后,双方在探望方式及孩子留宿等问题产生分歧,韩某的探望屡次遭遇阻碍,无奈之下,韩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心关爱,探视方式、时间的确定既要维护一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合法权益,更应考虑对子女现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不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探望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时负有协助的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探视孩子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及孩子的成长需求,孩子晚上留宿母亲家,不仅有利于满足孩子对其母亲的情感需求,也有利于满足原告对孩子的情感需求,法院判决每隔一周的周六上午12时,原告韩某可前往被告刘某处接走小刘,并于次日上午12时将小刘送回刘某处。上述探望权行使期限至小刘年满18周岁之日止,被告韩某须对上述探视权的行使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血脉亲情不会因离婚而割裂。探望权作为婚姻家庭法律中的重要权利,不仅能保障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定期与子女相聚,更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亲子关系造成的情感创伤,为未成年子女营造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一般来说,探望子女有两种方式:一是看望性探视。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二是逗留性探视。这种方式探视时间较长,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当母爱或父爱因家庭变故而“缺失”时,灵活、温暖、富有深度的探望权执行方式,如同一剂良药,能够有效地帮助孩子找回那份不可或缺的情感依靠,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更完整的天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吕纪春 王建业 马鑫琳)

【责任编辑 -胡东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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