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作出判决:网吧老板李某因指使技术人员破解公安实名制监管系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从2020年营业至今,这起逃避公安机关监管的案件背后,折射出检察机关在数字时代司法办案中的新探索。
2024年3月,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日常登录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开展工作时,一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信息立马引起检察人员的注意,办案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该案是三门峡首例网吧老板利用外挂程序绕过人脸识别,逃避监管,考虑到此类电子证据主导型案件取证难度大,案件涉及电子证据较多,灵宝市检察院立即启动“三早”介入机制,检察官提前入驻办案现场,指导公安机关完善并固定证据链。
“电子证据就像数字指纹,一旦破坏就无法复原。”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案件初期,检察机关制发《适时介入法律意见书》,要求侦查人员对涉案电脑进行全盘镜像提取,对破解程序的提取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通过调取1.2万余条会员充值记录,锁定李某通过违规操作获利11.5万余元的关键证据。这些细致的取证工作,为后续指控犯罪筑牢了证据链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适用争议成为横亘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难题。“有人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仅针对程序研发者,李某作为使用者不构成犯罪。”检察官回忆,面对这一观点,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法院和网络技术公司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网络工程师通过现场演示,揭示了涉案程序如何通过非正常方式获取内存信息,破坏公安机关监管系统的运行原理。经过多轮研讨,最终形成共识:李某作为网吧实际控制人,明知程序违法仍持续使用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面对李某“只是为方便经营”的辩解,检察机关创新采用“技术原理+法律规定+社会危害”的“三维释法”模式,深入开展释法说理。检察官不仅向李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区别,还通过技术人员现场演示,直观展示违规程序如何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失效、在逃人员监管漏洞等社会危害。经过12次面对面沟通,李某最终认识到问题严重性,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起案件是检察机关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灵宝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以《电子证据取证指引》为指导,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专业技术团队”的办案模式。截至目前,该模式已成功办理2起同类案件,有效维护了网络空间管理秩序,为网络空间治理贡献法治力量。(王飞 炳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