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陕西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桥山法庭办公室内举行了一场温暖人心的交付仪式。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主动携带40余万元现金到庭,在法庭干警见证下向受害者家属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这一行为既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权威,也展现了当事人的诚信品格与社会担当。
好意帮工酿悲剧 明察秋毫定纷争
被告王某与受害人余某系多年好友。王某从事豆腐加工销售,生意繁忙时由余某有偿送货。2024年6月,双方约定次日由余某驾车送货至店头镇。当日下午二人共同饮酒,次日凌晨4时,王某准备自行驾车送货时,余某称已醒酒可以驾车送货,王某遂同意余某驾车。途中车辆与超速重型货车相撞,致余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及车辆所有人,在明知余某次日需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仍邀其饮酒,且在可预见醉驾风险时仍交由其驾驶,对劳务关系具有实质支配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醉驾风险致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王某在扣除保险理赔后,承担60%责任赔偿40余万元。
判后督促显成效 主动履责树典范
判决生效后,黄陵法院及时启动判后督促程序。承办法官组织多次沟通,既安抚受害方情绪,又向王某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令人欣慰的是,王某虽经济拮据,仍通过变卖房产等方式积极筹措赔偿款。履行当日,王某与受害家属共同到庭,在法庭干警监督下完成现金交付,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本案的审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为弘扬诚信守法社会风尚作出生动示范。今后,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引领作用,通过典型案例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助推诚信社会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贺文凯 孙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