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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29 14:26:49

浙江兰溪街头惊现一萌物 遭市民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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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狗”是萨摩耶嘛?”“这尾巴怎么这么长?”“这是不是狐狸!”

近日,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这里有一只白色动物,大家都认为它是狐狸,你们快来看看。”

接到报警后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一只毛茸茸的小家伙,通体雪白,拖着一根长长的尾巴,外表特征与狐狸相似,在路上散漫地走来走去,丝毫不怕人。

狐狸.png

“这是狐狸吧”“在这里乱跑还是有点怕的……”有些经过的路人见到这只“狐狸”,觉得比较新奇,但是也不敢靠近。为了确保这只动物和周边群众的安全,民警将人员疏散开,随后找来了笼子和防咬手套,小心翼翼靠近狐狸,用温和的方式将它控制住,将狐狸抱至笼内,并将这只狐狸带回了派出所。民警对这只狐狸观察发现其无明显外伤,似乎也没有受到惊吓。在民警喂完食物后,竟自己爬上桌子打起了瞌睡,一副安然若素的模样。

狐狸上桌打瞌睡.png

民警联系了金华市动物园相关工作人员,经其核实,这只动物确实是狐狸,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并建议带到森林中进行放生。最终,在确认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后,民警将这只狐狸带至适宜的山林区域放生。为了确保它的安全, 民警还在附近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蹲守和巡查。

生态警务.jpg

近年来,兰溪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常态化做好生态警务工作,通过组建生态警长队伍,不断强化野生动物救助,全力守护辖区生物多样性,今年以来,已陆续救助了白鹇、穿山甲等国家保护动物7只。

与此同时,兰江派出所联合动物协会、林业局等不定期开展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向群众讲解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并在村社范围内设置生态保护宣传栏,构建全民参与的生态保护网络。

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若在户外发现疑似野生动物,切莫惊慌更不要自行随意驱赶、抓捕,以免受到意外伤害。(张迪)

【责任编辑 -龚山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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