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4日,陕西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陕西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2025年1月,宝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时,依法要求案外人陕西某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然而,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按要求提供完整证据,也未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其行为严重阻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陕西某公司作为案件知情人,依法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其拒不提供证据的行为已构成妨碍司法,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日前,该公司已向宝塔区人民法院全额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司法协助不是“可选项”,而是“必答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言或其他证据。协助调查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行为属于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到法院的协助调查通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拖延或拒绝。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隐瞒或篡改。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供证据,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
我们呼吁每一个单位和个人,增强法治意识,尊重司法权威。在面对司法机关的调查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王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