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河南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洛阳法院1个案例上榜。
典型案例
洛阳某生物技术公司、洛阳某信息科技公司诉哈尔滨某生物药业公司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案
一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3知民初5号
基本案情
2018年洛阳某生物技术公司、洛阳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哈尔滨某生物药业公司签订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约定洛阳两公司将其拥有的某两项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项目的生产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给哈尔滨某生物药业公司,哈尔滨某生物药业公司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哈尔滨某生物药业公司在支付部分技术秘密使用费后,未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剩余使用费,故洛阳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哈尔滨某生物药业公司支付技术秘密使用费共计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案件审理期间,哈尔滨某生物药业公司已取得案涉技术秘密对应兽药的注册登记证书并进行生产经营,一旦双方纠纷无法得到实质性化解,后续可能引发侵犯技术秘密等衍生诉讼。本着积极有效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思路,法院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在确认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愿后,组织双方进行多轮次的协商调解,通过情理法并融的耐心引导协商,各方最终达成了调解,由哈尔滨某生物药业公司向洛阳两公司支付剩余技术秘密使用费。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创造、保护知识产权与传播、利用知识产权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并注重引导争议各方从“利益对抗体”转向“利益共同体”。同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了创新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既有效保护了科技型企业的核心技术优势和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知识产权的运用交易,让智慧成果得以共享,有利于行业的良性竞争和高质量发展,为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提供更周全、更精细、更创新的司法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