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邀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圈党建联建单位等前来旁听。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因参与假冒伪劣卷烟运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依法判处刑罚。这起聚焦伪劣产品运输环节刑事案件的宣判,彰显了司法机关全链条打击伪劣犯罪、全力守护民生安全的坚定决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6月至7月期间,李某某受老板指使,负责假烟打码包装、运输调度,并作为被告人邹某某的“上家”安排其运输假烟、帮助对接具体的运输事宜。张某某则安排陈某某租赁海口仓库,将租赁仓库变成假烟的“中转站”,用于存放假烟、打码包装,并指使陈某某驾车接收、运输假烟。
2024年7月18日、7月19日、7月31日,公安机关成功截获在运输途中的涉案货车,共在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共计7868条,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未销售金额为1568660元,邹某某未销售金额为830110元,张某某、陈某某未销售金额为778680元。法院认定,李某某、邹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仍然进行运输;张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仍然进行存储、运输,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违法者能逍遥法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劣烟草尚未销售但货值达到法定标准三倍以上,或销售与未销售金额合计超15万元,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四被告人涉案金额均已达到入罪标准,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未遂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彰显司法公正。
琼山法院通过此案宣判,亮明了打击伪劣产品“产、运、销”全链条犯罪的司法态度。通过斩断运输这一关键流通环节,构建起全方位的司法防护体系,让假冒伪劣产品无处遁形。(陈梦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