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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18 10:08:34

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优化营商环境|高效调解化纠纷 当场履行促和谐——宁波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半小时化解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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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人民法院仅用半小时成功化解一起标的额5488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贾某当场支付5000元结清欠款,原告企业权益得到保障,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贾某在宁波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5488元的高端自行车,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然而,贾某在支付部分款项后未继续履约,拖欠余款数月。经多次催讨无果,该公司于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支付剩余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案情简单、争议较小,遂启动“商事纠纷绿色通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贾某释明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其未按约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引导企业考虑贾某实际经济状况,适当减免部分费用以促成履行。

“企业经营不易,但消费者也可能遇到临时困难。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要在合法框架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法官从诚信原则、诉讼成本等角度耐心疏导。最终,企业同意减免488元,贾某当场通过手机转账支付5000元,纠纷一次性化解。

“没想到法院效率这么高,既帮我们追回了货款,还维护了客户关系。”企业负责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贾某亦坦言:“这次教训让我明白了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以后一定诚信履约。”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此案是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枫桥经验”实践的缩影。“对于事实清楚的小额商事纠纷,我们优先通过调解实现‘当日立、当日调、当日结’,既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也减少当事人诉累,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周一飞  杨世权  李生康  王雯)

【责任编辑 -樘嘉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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