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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09 22:12:12

内蒙古武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因同居关系纠纷引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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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热恋时,同居且未经婚姻登记,山盟海誓不分彼此;等到分手时,因为房屋归属僵持不下,反目成仇形同陌路。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因同居关系纠纷引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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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女友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两人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李某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且房屋登记为李某某单独所有。

2022年11月,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李某某便要求杜某某立即搬离该房屋,杜某某死活不肯搬离,双方闹得不可开交,随后李某某以返还原纠纷为由将杜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向杜某某主张返还房屋,并出示购房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欲证明案涉房屋为其所有,其是物权人,有权要求杜某某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综上所述,杜某某应当向李某某返还案涉房屋。案件宣判后,杜某某表示不服判决并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在案件中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法律文书生效后,杜某某一直不肯腾退,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王丹积极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沟通:“杜大哥,虽然你们分手了,但是咱们还是要念及过往、放下成见、换位思考,理性解决这个纠纷啊。”

在沟通的同时,执行法官王丹还耐心地对杜某某释法明理,向其阐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并告知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的惩罚和限制,帮助杜某某算好执行的“时间账”“金钱账”和“情感账”。经过执行法官王丹多次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推心置腹、入情入理的沟通交流,杜某某的态度从最初的拒不履行转变为同意搬离,并承诺于2025年3月31日前搬离。

2025年3月31日,执行法官王丹来到本案的执行标的房屋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接,被执行人杜某某已经搬离,房屋内其余物品留给申请执行人使用。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在签字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听说被执行人的新房子刚装修完,味道比较大,特向执行法官王丹提出如果被执行人想继续住,可以继续住一段时间,直到房子确保可以住再搬离即可。就这样,双方当事人从开始的相互指责到现在的心平气和、相互谅解,一起执行案件就这样圆满执结完毕,为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1、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涉及的法律适用及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一旦同居关系无法继续维系,相应的权利易受侵害。因此,准备结婚的男女一定要履行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

2、因同居所引发的问题屡见不鲜,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可能发生生育子女、购置房产、投资盈利等行为,一旦分开后纠纷在所难免。虽然感情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双方可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进行协议约定,必要时可采用公证的形式进行明确,这既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负责,避免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

3、对于同居期间个人所得财产及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注意留存出资证明、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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