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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27 16:29:15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厘清“意外” 一锤定音 法官明辨事实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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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意外身亡还是因病死亡,百万保险单的受益人能否拿到赔偿金,前段时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厘清“意外”,一锤定音,明辨事实守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购买保险仅月余,保险理赔有争议

2022年5月,卢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含两份附加险),主险约定如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1080000元;两份附加险约定,如非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5894元,如意外或疾病身故,均给付保险金1108元,受益人为其两个孙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同年6月,卢某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摔倒,家属发现其倒地,呼之不应,紧急送医后确认死亡。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卢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基底动脉硬化、蛛网膜下腔出血。卢某的儿子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卢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导致,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意外身故”的定义,因此拒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仅赔付了非意外身故保险金5894元和疾病身故保险金1108元。

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卢某的两个孙子作为保险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其赔付的结果不服,向牡丹江中院提起上诉。

厘清“意外”止争议 明辨事实守公正

二审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从鉴定意见载明的“考虑外力作用(摔倒)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及医学常识角度深入分析卢某的死亡原因。法官认为,脑基底动脉粥样硬化作为一种慢性、进展性的脑血管疾病,单纯的脑动脉硬化并不会直接危及生命,而是随着病情的进展,出现中风、脑出血、脑梗塞等严重并发症时,才会影响患者的生存质量及寿命。结合本案的鉴定意见,卢某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应为继发性,其死亡系多重因素耦合的结果。因此,对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认为卢某死亡的近因是自身疾病,不予赔付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受益人1074106元保险金。

“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近日,卢某的家人委托代理律师来到牡丹江中院,将一面印有“公正公平正义 人民的好法官”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中,表达由衷的感谢之情。

【责任编辑 -李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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