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富县人民法院茶坊人民法庭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执行人当场履行案款14000元。
茶坊人民法庭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系胡某甲儿子)、党某某(系胡某甲儿儿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查明案件事实,经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胡某乙,党某某自愿向原告张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000元,当庭给付5000元,剩余案款14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
该案调解后,被告未按照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隧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后,法官马亮亮引导双方合理表达诉求,心平气和地沟通,在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诫之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胡某乙、党某某当即支付申请人张某14000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富县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执”的执行理念,加强法庭执行小标的案件的执行力度,让生效判决文书体现出真正的司法价值,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贺金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