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潘女士,将一面书有“公正司法 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主审法官叶玉华手中,这不仅是对公正高效、尽职负责的审判团队表示诚挚的感谢,更是对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高度认可。
2004年,罗某东家庭承包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地块为5块,面积共计4.15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8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方式为家庭用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罗某东、罗甲、罗某东母亲、陈某。2016年,罗某东母亲去世后,村民小组将案涉土地分为3份,分别承包给罗某东家庭、罗甲家庭、陈某家庭。
因案涉地一直由罗某东家庭使用,罗某东妻子潘女士认为,陈某作为城镇居民、国企干部,户口也迁出村集体,其和两个女儿罗乙、罗某玲均为城镇户口,并不依赖农村土地生产生活,不应享有基于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特殊保障,早已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可能在2016年进行农村土地确权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潘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民小组与陈某家庭(具体成员为陈某、罗乙、罗某玲) 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对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2016年9月29日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时,陈某、罗乙、罗某玲的户籍地为乐东县城,2018年10月24日陈某、罗某玲才将户口迁至该村,罗乙的户籍地址仍为乐东县城。潘女士称丈夫罗某东不同意分割土地,也从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字。村民小组负责人罗某文在二审中述称,案涉合同系陈某、罗甲等人去生产队要求换签的三份合同。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承包土地系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在罗某东母亲去世后,农户内成员要求分户,应由农户内部全体共有人自愿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该村民小组与罗甲、陈某等人,在未经罗某东、潘女士及其子女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土地一分为三,分别签订承包合同,且罗甲、陈某当时均属于城镇户口,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案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并非有处分权的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侵害了真正以案涉土地为生产资料、生存保障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故案涉分户分别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分户合同无效,则应恢复回未分户时的状态,海南二中院遂依法予以改判,支持潘女士的上诉请求。(朗小团 罗凤灵 赵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