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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25 09:27:14

甘州区甘浚镇综治中心:“四级七天”解纠纷 重拾昔日兄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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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综治中心,一点费用不收,还让我的地回来了,还没有让我们兄弟两个对簿公堂、伤了和气。”2025年3月13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综治中心成功调解完赵某伟、赵某宏土地纠纷后,赵某伟紧紧握住调解员董德光的手,激动地说。

2005年,赵某伟因工程承包陷入经济困境,负债20余万元。为缓解债务压力,鉴于当时土地产出效益低,在未在村委会备案的情况下,私下将家中的6.8亩承包地以2万元价格转让给胞兄赵某宏耕种。随后,赵某伟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多年来,赵某宏持续投入资金改良土壤、铺设滴灌管线,精心耕种,使承包地效益显著提升。然而,2025年3月,事情发生了转折。赵某伟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返乡,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加之无一技之长,生活拮据,要求赵某宏归还其承包的6.8亩耕地,引发兄弟间激烈冲突。

工联村网格员何永国在走访排查时发现赵某宏与赵某伟之间的土地纠纷,并进一步了解双方诉求,耐心进行调处,但因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调解未果。次日,网格员将问题上报工联村调委会。村调委会迅速组织村社干部、调解员、“法律明白人”介入调处。调处时,赵某宏坚持认为自己耕种赵某伟的6.8亩耕地是从赵某伟处以2万元价格买的,且多年来在耕地上投入较大,也承担了村社按耕地分摊的各项公益事业,拒不退还耕地。赵某伟则认为当时迫于经济压力,只是以2万元价格将6.8亩耕地租赁给赵某宏耕种,并不存在买卖行为,况且近年来土地产出效益明显,土地收益足以抵顶赵某宏土地投入和2万元的租赁费用。虽经多次调解,但双方互不妥协,调解陷入僵局。

事发第四天,工联村调委会将纠纷上报至甘浚镇综治中心。综治中心联合司法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相关站所和法律顾问对双方土地纠纷进行深入研判。同时,仔细查阅涉及土地承包、合同买卖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调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调解中,调解员充分考虑家庭伦理因素,从兄弟亲情的层面出发,引导双方回忆过往,强调亲情的重要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经多方努力,最终达成协议:赵某宏将原6.8亩耕地归还赵某伟,赵某伟补偿赵某宏8000元土地改良费用。至此,一场土地纠纷在网格员、村调委会、镇综治中心三级的共同努力下,5天内得到了圆满化解。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规定。本案中,赵某伟与赵某宏之间的土地转让未经备案与村委会同意,属‘内部约定’,无对抗第三方法律效力。”

该方案一方面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性和合法性,有利于土地的正常经营和乡村发展规划;另一方面也兼顾了赵某宏土地改良投入的合理补偿,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非对抗性等优势。本案例中,通过网格员排查首调、村调委会劝调、镇综治中心联调,历时5天成功化解兄弟间土地矛盾纠纷,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恶化、升级,同时,普及了法律知识,修复了亲友关系,保障了农业生产秩序,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是成功运用“四级七天”调解法的典型,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周乐帮  王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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