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浓厚氛围。
A系B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2022年9月13日下午,A安排工人在某村标石之间翻土种植菠萝,挖断甲部队敷设的国防光缆,导致国防重要通信业务中断。事发当天,甲部队立即组织官兵对国防光缆进行抢修,通信被阻断时长176分钟。2022年11月15日,甲部队根据相关规定,制作《国防光缆损坏赔偿告知函》及国防光缆阻断赔偿概算表,告知A国防光缆阻断赔偿费用,A在该告知函上签收。因A和B公司未予任何赔偿,甲部队向法院起诉请求二者予以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A与B公司存在明确的劳务关系,此劳务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以及工作任务分配文件等多重证据予以佐证。A在《国防光缆损坏赔偿告知函》上签名的行为,从行为目的、行为背景以及工作职责范围等多维度分析,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该条款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甲部队主张B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就A安排工人平整土地挖断光缆这一行为而言,经对工作时间、工作指令来源以及工作内容关联性的精确界定,确定其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故甲部队主张A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予支持。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严格遵循损害赔偿原则,综合考虑受损国防光缆抢修费用,包括抢修材料费用、专业抢修人员的劳务费用等明细,以及通信阻断时长对军事通信安全、民用通信稳定等多方面产生的实际影响等事实,酌情判决B公司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后,承办法官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感出发,主动靠前释明,通过专业的法律解读、案例类比等方式,推动B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王秋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