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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12 14:58:28

加快推进浙江涉外法治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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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系统性安排,“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又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作为对外展示“中国之治”的重要窗口,浙江以新作为、新气象扛起“重要窗口”的责任担当,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扎实推进省域涉外法治建设先行先试,努力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涉外法治标志性成果。

一、新形势下浙江涉外法治建设面临挑战

(一)涉外立法质效不高

一是浙江涉外立法效力位阶较低。据统计,在浙江现行有效的243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含有涉外条款的专门法规不足20件。当前,浙江涉外立法多为应急性立法,内容较为原则、笼统,并未形成集群性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尽管浙江出台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多部全国创制性、引领性地方立法,却未构建起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律制度体系。

二是浙江涉外立法针对性有待增强。有些涉外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涉外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部分领域仍然有无法可依、法规层次低、涉外贸易法规规章实操性不强等问题。浙江涉外立法“实践先行、规范滞后”现象明显,有关自贸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经验总结提炼及转化为立法不够,制约了以制度应对出海风险挑战的能力。

(二)涉外执法协同机制不优

一是涉外执法力量短缺。10年来,浙江累计遭遇美国、欧盟、印度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保障措施、337调查等贸易摩擦案件1337起,涉案金额400亿美元。与涉外经济纠纷越发突出不相称的是,全省涉外执法司法力量短缺,普遍存在涉外执法人员数量短缺、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涉外案件办理高效率、高质量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地方执法司法部门对打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参与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一些地方未就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机制构建有效衔接机制。

二是浙江涉外执法协同依据亟待完善。涉外执法司法涉及公安、司法、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10多个部门,浙江虽已成立涉外法治协调小组,统筹涉外执法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但涉外执法部门多、领域广、力量分散,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而且在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等方面依据不够完善,难以在多层级、多部门、跨地区方面协同执法。

三是执法程序亟待完善。浙江制定的《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等地方法律法规,为完善涉外执法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要进一步细化执法细则、裁判标准、操作流程等。特别是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反垄断、金融监管、知识产权、体育赛事等领域,要确保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公平公正。

(三)高能级涉外司法能力不足

一是有国际影响力的经典案例少。浙江国际商事法庭还未实质化运行,在涉外案件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域外法查明等方面存在困难,也难以有效应对涉外案件新情况、新问题。2023年全省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各类纠纷6219件,涉及123个国家和地区,基本覆盖全球主要经济体。与涉外案件数量大不相称的是,精品案例少、国际影响小,很少有涉外案件经过精品战略孵化机制成为具有标杆意义的精品案例。

二是浙江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建设不完善。随着涉外民商事案件增多,国际商事调解迅猛发展与规制立法缺位的矛盾越发突出。国际商事调解普遍存在组织队伍建设不足、人才专业化建设弱、和解协议执行路径不畅、跨境执行审查标准不足、商事调解组织主体资质不明确等问题,难以满足涉外海事司法发展需求,也极大限制了浙江涉外民商事调解机制的国际影响力。如何创新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不同解纷手段应对日益增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已成为掣肘调解解决相关商事争议的重要因素。

二、当前推进浙江涉外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及其机构建设亟待优化

一是涉外法治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浙江涉外律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实战经验少、国际竞争力不足,多存在“低端锁定效应”。省内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仲裁员、调解员、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等不足,有国际影响的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不多。特别是国内企业提供大量涉外法律服务,多被欧美律师事务所垄断。截至2024年,浙江共有律师事务所1755家,其中,设立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3家、联络点20多个,25家律师事务所与79家境外律师事务所或组织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浙江对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门槛高,省内律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在人员签证等方面便利化服务不足,影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专业机构建设。

二是涉外法治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强化。涉外法治服务产业链、平台资源整合不够及涉外法治风险应急机制缺位,影响了传统优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海外投资布局。浙江已打造许多涉外法治服务平台,如全省海洋经济律师人才库、浙江海洋经济法律服务网、温州乐清涉外涉侨法律服务工作站、宁波鄞州的涉外法治服务团、绍兴越城的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等。而现有涉外法治服务平台各有侧重,难以为出海企业形成聚合型涉外法治服务,也无法满足浙江“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高能级开放强省”的需求。

三是扶持政策制度有待完善。相较于广东、上海等地将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浙江并未把涉外法治服务纳入高端现代服务业优先扶持发展,对其产业政策引导、支持与激励不够,既无如广东、上海等地的专项财政预算支持,又无常态化涉外法治服务采购机制,致使涉外法治服务产业无序化、低端化发展。对于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仍有限制门槛,对其在境外设立的律所分支机构在人员签证等方面便利化服务也不足。

(二)涉外法治服务机构及其人才短缺

一是专业人才短缺。涉外法治人才选拔、培养长效机制还不健全,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队伍建设成为紧迫任务。截至2024年,浙江已有执业律师37023人,涉外律师人才占比不足1%,在全国占比更少。从涉外律师人才库数据来看,入选2024年浙江省涉外律师人才库的律师仅240名,而入选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的律师则更少,只有57名,占比为5.7%,远低于北京、上海、广东。

二是人才地区分布不均衡。浙江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和机构遍及11个地市,但主要集中在杭州、宁波等地,合计占比分布达到了62.5%、52.6%,区域均衡化水平有待提升。高校、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如何培养、使用涉外法治人才缺乏整体规划,人才梯队储备不足。

三、新形势下推进浙江涉外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加快构建多层次、多部门涉外执法协同机制

一是整合涉外执法力量。充分发挥涉外法治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职能,协调督促各项工作落地落实,推动形成“横向联动、上下贯通”的涉外执法协同机制。探索构建多层级、多部门、跨地区涉外执法协同机制,有效整合涉外执法力量,发挥数字赋能作用,推动涉外执法部门之间、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衔接联动与信息共享,建立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涉外执法力量短缺问题,提高涉外执法协同的整体效能。

二是建立健全涉外执法程序。推动涉外执法程序规范化,理顺执法流程,注重部门之间协同执法,积极探索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审慎推进对涉外领域监管原则及违法案件的处理,确保涉外调查领域执法检查公平公正、规范严谨。特别是加强妨害国边境管理、走私犯罪及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类型的涉外案件办理,推进涉外调查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强化边境安全,为助力数字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三是完善涉外执法依据。明确法律适用,细化明确涉外执法依据、裁量标准、操作流程,制定涉外执法在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执法争议协调等方面的规则制度,借助商协会力量研究制定涉外执法工作指引,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确保涉外执法公平正义。

(二)建立健全涉外司法裁判机制

一是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高标准建设杭州国际仲裁院,加快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加强涉外商事、涉外仲裁专业力量的配置,培育市场化商事调解组织。以建设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抓手,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法律制度,加强诉讼仲调有机衔接,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涉外仲裁、调解机构。

二是构建涉外精品案例形成机制。浙江要立足外贸经济发展新形态拓展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路径,持续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通过完善涉外司法案例指导制度,重点关注积极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当事人合意选择我国法院管辖、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体现中国解纷方案的案件,注重涉外精品案例孵化、培育。完善涉外司法标准和程序,提高司法的规范性,建立健全明确的工作指引,加强业务交流,促进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的准确和统一。

(三)多措并举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提质增效

一是加快整合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资源。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化,构建政府引导、民间推动和中外合作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科研院所、智库、律师事务所等各方资源和力量,为浙江的重大经贸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整合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站等涉外平台资源,探索建立境外项目风险的全天候预警评估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域外高发法律风险查询提示集成”应用,落实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在线办理等便利化措施,确保实体化运行,推动增值化服务。充分发挥浙江商会组织网络优势以及海内外浙商资源优势,加强与浙江境外产业园区、海外浙江商会等单位的合作,促进涉外法律服务提质增效。

二是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产品迭代升级。针对出海企业特征,以跨境贸易、知识产权、境外投融资、海事海商等浙江企业急需的涉外法律服务为重点,积极支持公证、仲裁、调解等相关行业拓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研发精准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产品,整合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一揽子”服务。紧跟浙江企业“走出去”区域布局,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积极打造辐射全球、便捷高效、及时响应的综合性、全方位法律服务网络。紧贴出海企业需求,着力深化面向外商的增值化政务服务、域外法查明、外经贸企业合规等领域改革,提供点单化、量体式司法服务。

(四)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一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大人才观为导向,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充分发挥高校协同育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将法律实务部门、争端解决及调解机构纳入涉外法治人才实践培养中,探索涉外法治人才的订单式培养和实战化培养。建好用好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试点,持续推进“名律师”培育工程,加快推动涉外法治人才“一揽子”政策落地,实施“法律+外语”、“专业+法律”跨院系、跨领域复合型人才培养。充分吸纳提供公益性涉外法律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和专业院校的人才,充实浙江涉外法治人才库。

二是拓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持续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善与优化,深化浙江法律服务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交换培训与业务布局。针对人才培养与能力提升差异,浙江要制定有针对性、差异化的培养方案,提升高素质人才培养的精准性。聚合省内高校法学院系、省市县三级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平台,用好浙江海外商事法律服务实务平台,“一站式”联通企业、商会、政府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全力打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地,实现人才培养实务兼具理论,促进现有涉外律师、仲裁员、调解员人才与涉外法律服务需求的高效对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谢军)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2月上 (总第195期)  法治新知栏目】

【责任编辑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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