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珲春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系珲春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据介绍,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家事法官姜香华发现李某与高某作为监护人,均不同意抚养孩子。姜香华认为双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抚养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没有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等理由拒绝。
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姜香华与珲春市妇联工作人员一同对监护人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针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责令李某与高某双方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义务,并告知双方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告诫双方“依法带娃”。
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带给父母的不仅是规范其正确履行抚养责任,更是对其承担的家庭责任给予助力和期待。珲春市人民法院将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运用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汇集多方力量,让家庭教育责任落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