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交易中,买受人因各种原因逾期付款的情形比较普遍,此时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计算到何时、当事人主张过高时如何调整等问题,通常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原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之后仍未支付货款,遂成讼。
被告(甲方)因承建某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工业园项目需要采购消防材料,于2021年9月与原告(己方)签订了《消防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消防材料。合同约定了甲方职权、付款方式、违约金等相关事项,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相应货物。2023年1月,原告与被告负责人李某共同签署对账单,双方共同确认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65万余元货物,被告已付货款33万余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万余元,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2月前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原告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遂成讼。
诉讼中,被告称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被告不予付款不构成违约,且违约金按未付货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过高,应按合同约定未付货款(包括各类赔偿金)累计不超过违约金的2%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付货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合同的随附义务,是否开具发票不影响货款的支付,且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期待利益等综合因素予以判断,若按未付货款的2%计算违约金,则违约金无法体现因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利息更能体现出原告能取得的预期利益。
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消防材料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与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被告已经确认签收,应及时支付货款,双方确认尚有32万余元货款未支付,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2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逾期未支付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请求支付所欠32万余元货款及违约金,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根据双方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失信方主观意图、守约方真实损失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衡量。(陈雨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