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原告当庭撤回本诉,被告当庭撤回反诉,真正实现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2024年4月17日,因原告促成了被告购买海口市某处房产,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地产服务收费确认书》同意向原告支付39800元作为居间服务费、咨询代理费,并约定在签订三方买卖合同时支付50%居间服务费,剩余的尾款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天一次性支付完清。2024年5月15日,被告(购买人)、出售人与原告(居间人)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居间费,因此原告多次联系催促其履行支付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居间费39800元。
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材料后,提起了反诉。被告表示,原告在向其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就案涉房屋的价款及相关税费费用列明了清单,清单显示购买案涉房屋所涉及的税费共计12万元,其因信任原告的专业性遂决定购买案涉房产。而在原告带领被告到税务机关缴税时实际产生税款金额152237.59元,导致其多支出税费32237.59元,被告认为其多支出的税费金额是因原告不专业,而导致被告利益受损,遂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向其赔偿损失32237.59元。
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案件承办法官梳理矛盾争议焦点后,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模式:一方面向原告释明,税费是国家机关依法收取,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能向客户承诺压低房屋评估价格,将涉案房屋税费做低,从而扰乱市场,侵害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原告作为中介机构只能预估税费价格,并不能代表国家机关确定税费金额,同时购买房屋所缴纳的税费是向税务机关缴纳,其多支出的税费金额并不是支付给中介机构。经过向当事人几轮的释法明理,充分释明双方的利害得失,最终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28000元中介费,消除误会,双双撤诉,握手言和。
该案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不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效减少群众诉累。下一步,龙华区法院将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注重从案件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寻求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便民的有机统一。(乔馨 罗诣鳕)
